记者17日从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获悉,1月14日上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毕某、刘某在 2015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期间通过电子设备倒卖考试答案,帮助考生考试作弊案。法庭当庭宣判,以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对 犯罪时使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2015年3月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期间,被告人刘某安排毛某、廖某以报考人员的名义向其他作弊团伙购买窃听设备。被告人刘某、毕某又购买了转发器、接收器等设备,并与有购买答案意向的考生以4至5万元的价格签订作弊协议,发放窃听答案的设备。
4月25日早晨,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正式开考。受被告人刘某的安排,张某、赵某带着窃听设备到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公务员考试考场附近,窃听并记 录了考试答案,后通过张某的手机将答案传送到刘某指定的QQ群内,并安排张某珠进行播报。毕某安排杨某、肖某把转发器放置在禄丰一中考(微博)场西侧的树林,准备 将张某珠播报的答案转发给在禄丰一中考场内带着窃听设备的考试人员时被在考场附近巡查的民警查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刘某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