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已实施痛经假20多年 不了解难启齿遭执行难

2016-02-16 16:19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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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北京已实施痛经假20多年 不了解难启齿遭执行难

痛经假真的来了?

北京已实施20多年 不了解难启齿遭遇执行难

你听说过“姨妈假”吗?安徽省规定从3月1日起,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休一两天痛经假。消息一出,又是一片热议之声。其实大家不必羡慕,北京市早在20多年前就有类似规定了。

有人痛到输液来止痛

很多女职工都有痛经的经历。“曾经疼得晕过去,恨不得把肚子挖出来扔了”;“疼得厉害的时候会呕吐”;“疼得在床上打滚,满头大汗”……很多朋友在描述痛经的感觉时甚至用了“生不如死”这样严重的词汇。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仍要坚持工作。可想而知,那是一种怎样的痛苦和尴尬。“我捂着肚子坐在椅子上,身子弓得快钻到桌子底下去了,男同事还很奇怪地看着我”;“我上学时见英语老师捂着肚子在黑板上写字,写了一阵,写不下去了,就蹲到了地上给我们讲”;“吃了止痛药都不管用,打止痛针也不行,只好去医院输液”……

安徽省的规定一出,受到了网友们的一致点赞,认为这是尊重女性人权的体现,也是女性地位提高的体现。甚至有网友喊出了“‘姨妈假’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的口号。

北京规定更进一步

痛经假算劳动时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副秘书长金晓莲告诉记者,实际上,安徽省并不是第一个提出痛经假的省份,早在1993年原卫生部、原劳动部等就曾发过一个《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其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此后,浙江省、福建省、山西省等地也对女职工痛经假作出规定。

而北京市也早在1990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尽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在2012年被废止,但是北京市的规定目前还未被废止,也就是说北京市对于女职工的痛经假也是有规定的,而且明确规定算作劳动时间。“就是说这个假并非是病假,这是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周期,而给予女职工的一个特别保护措施,女职工因为痛经请假休息的,即使没有上班,用人单位也要按女职工正常出勤对待。”金晓莲解释说。

多数女职工没听说过痛经假

这么看来,痛经假早就有了,但为什么安徽省的一个动作还是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这么强烈的关注呢?这是因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大家对于痛经假了解不多,加之这个假涉及女职工个人隐私,而少有提及。记者询问了多位女性朋友,她们都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假期,痛经严重不能坚持时,只能向领导请病假,碰上男领导时还不好意思直说,只能以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为理由搪塞。而几位企业的HR也说,听都没听说过痛经假。

金晓莲认为,痛经假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有很多困难,比如说安徽省的规定就有一个毛病,如果没有医院的诊断证明能不能休?如果不能休,那和病假有哪些区别?另外,痛经假到底是病假还是生理假期,女职工请痛经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按病假处理?这些问题都会给女职工权益维护带来问题。还有就是女职工的生理周期太过隐私,很多女性请痛经假羞于启齿也造成这个待遇不能有效落实。本报记者 代丽丽 J205

网评】

支持 痛经假,真是很应该

@椕gobingo:一万个赞!

@Sorrylooking:这是该支持的!痛经假,真是很应该。

@Diana-不是王妃:超级赞!孕妇、痛经的女人,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更多的保护!

@有一天遇见最美的你:支持推广,希望程序简单。

反对 女人就业更加困难

@用积极的心看世界:身为女生不但没有如释重负,反倒更担心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歧视,以及女生更加难以找到好工作。

@我才不告诉你我是个逗逼:感觉矫情了。不是说这些人不用休息,是没必要专门弄个假期。

@明月光华:不能什么都要企业承担成本,否则女生真不好就业。

@Ruby_落芽:痛经放假就对了,可是为什么还要开证明?痛经还哪有力气去医院开证明,你在逗我?

@王抡抡:以后应聘的时候,我可以在CV最后备注一句“从不痛经”。

疑问 执行起来恐有难度

@青皮核桃1991:能实行吗?感觉可操作性不强。

@suheng4012: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用户5766254962:这个政策出台后是不是会有人打着痛经的幌子逃避劳动?

@爱吃桂圆的呼噜噜:痛经不能上班的可凭医疗机构证明,这个医院能证明?

@陈艳:女性的工作环境、工作性质、个人体质、病情都会影响其痛经的程度,有些女性痛经一两个小时就好转,有些则会持续几天。痛经是一种感觉,没有什么仪器可以鉴定疼痛程度。从政策层面看,医生确实能开具此类证明,但除非用硬性推行政策,请假难的问题始终存在。走不动路的时候,来三甲医院开证明比找领导请假麻烦多了。

 

责任编辑:李思瑾(QL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