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水渠溺亡 父母诉管理者被驳

2016-03-18 08:29 北京晨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初中生水渠溺亡 父母诉管理者被驳

一初中生因水渠玩耍溺亡,父母将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00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者已尽到了危险提示义务及管理责任,故此驳回了原告诉请。

原告杨先生夫妇诉称,2015年7月其子与三个同学放学后进入水渠防护网内玩水溺水死亡。原告认为水渠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请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法庭上,被告水渠管理者辩称原告之子系初中生,对下水的危险应有预知。“水渠受保护不准许游泳,周围也安装有保护网,护栏上有警示标语。”管理者认为,是父母未尽到监管的责任和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渠并非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不属于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故管理者不应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此外,水渠两侧设置了约两米高的防护网,并在护网上、河道两侧设置多处警示标志,尽到了危险提示义务及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过错责任。死者作为初二学生,应认知非正规场所玩水的危险性。最后,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  作者: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