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代重病父亲起诉,要求父亲和“后妈”离婚。昨天,房山法院驳回了这一诉讼。
“我不同意离婚。”庭审时,王某提出,自己三年前和老余结婚,因为和老余儿子小余有矛盾,半年前搬出居住。王某告诉法官,其和老余感情还不错,而且老余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话都说不了,不可能提出离婚诉讼。
作为老余代理人的小余承认,起诉书是自己写的,落款处老余的名字也是自己签的。小余说,父亲在王某离家不久就突发脑溢血住院至今,只能靠吃流食维持生命,无法开口说话。但王某离开家时,父亲曾对小余提起不想和王某过了。“为了完成父亲的心愿,所以才代父诉讼。”小余说,自己是村委会指定的老余监护人,因此有权利为父亲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子女虽可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但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无权在当事人没有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擅自做主代替提起离婚诉讼。而且,本案中,认定一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村委会无权认定,因此,即使老余病重,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情况下,法院依然只能将老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没有采信小余的说法,驳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