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偏袒”了谁?

2016-06-29 16:00 北京晚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劳动合同法》“偏袒”了谁?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起,至今已有8年多的时间。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自然是功不可没,但在这8年多的时间里,关于这部法律是否健全的争议声也一直未断,修法的呼声日渐高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是否造成了企业负担过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大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适?这一系列问题陆续浮上水面。

在今年年初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一向敢于直言的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抛出这样一个观点:对于企业和雇员,《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程度是不平衡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但可能最终损害了一些劳动者的利益。这其实并不是他针对《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次表态,在此之前,他也多次在会议场合发表过类似观点。高层的一些类似“表态”,也被部分专家视为“修法”的信号。

企业借劳务派遣规避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在颁布之初,就曾引起很大争议,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规定了几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包括连续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等等。在当年,甚至还为此引发过一些企业突击裁员的现象。实施了几年之后,人们发现,现实的情况就是,很多用人单位并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了规避风险,他们就选择了劳务派遣公司。还是一样的员工,干一样的活,劳动关系却是别的公司的,这样就不必再担心这样那样的问题了,不用担心与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还可以随时辞退员工。这几年,各式各样的劳务派遣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原本想应聘一家好单位,结果却签了个劳务派遣,劳动者反而吃亏了。

小刘今年28岁,他曾经在铁路系统工作过两年。当初,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到他老家招工,说的是进铁路工作。小刘成功应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后来被安排到北京的铁路做乘务员。在火车站的工作很辛苦,因为是劳务派遣工,他们和铁路上的正式工差别很大,工资比人家低,福利也比人家差得多,就连过节发个保温杯都没有他们的,想用铁路内部的员工卡免费乘车都得看检票员的脸色。但小刘还是干得很开心,因为在别人眼里,铁路就是铁老大,在铁路上工作就是铁饭碗,家里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并不知道他签约的是劳务派遣公司,都以为他是铁路系统的正式职工。在老家那种小地方,谁家的孩子要是能进入铁路工作,那绝对是好工作、有本事。因此,小刘就成了家长们口中“别人家的孩子”,所有人都对他高看一眼。

合同签的是一年,第二年又续签了一次。到第三年的时候,公司突然提出不再雇用他了,而且不是他一个人,是当初和他一起被招进来的所有人。小刘一下蒙了——“我干得挺好的,每天都很辛苦,从来没犯过什么大错,不知道为什么公司非要辞退我们。”所有人都是这样的结果,不管这两年干得好不好,反正都得走人。后来,小刘才搞明白,这就是铁路为了规避用工风险而想出来的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是连着签两年固定期限合同,第三年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铁路不愿背这个包袱,便找劳务派遣公司,将风险转嫁给他们,用满了两年,便将这批员工辞退了,接着还能再用这个办法重来一遍。

员工不愿签合同也要怪企业?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程中,人们最担心的总是用人单位害怕承担责任,不愿跟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在现实当中,却往往是用人单位追着劳动者签合同,而劳动者却死活不肯签。

记者采访到的一些企业反映,很多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他们担心劳动合同会成为他们日后跳槽的障碍。许多年轻的劳动者,尤其是一些低端岗位,人员流动性极大,很多人就业时并没有特别明确的目标,采用广撒网多捞鱼的方式海投简历,应聘到一家企业后,也往往并不会真心实意地干下去,总是抱着“骑驴找马”的心态,一边工作一边等待着跳槽的机会。因此,他们宁可以没有合同的“临时工”身份工作,也不愿被一纸合同牵绊住。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明明是劳动者死活不签合同,法律却只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承担的责任,这种情况让很多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有人过度维权“劳动碰瓷”频发

劳动法专家还曾讲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涉案的这名员工恰恰就是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的HR。这家公司原本是规规矩矩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每个员工都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这名HR也不例外。后来,因为跟公司产生了一些不快,这名HR打算辞职,因为他熟悉劳动法规,所以想从中获取利益的最大化。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单位和员工各持一份。而这个HR负责保管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他轻而易举地拿到了公司保存的那份合同,攥在自己手里。然后向仲裁起诉,一口咬定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当然很冤枉,但因为劳动合同被这名员工“偷”走了,公司没有证据,也无计可施,只好吃了哑巴亏。这虽然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但却很现实地反映了企业一方的无奈。除了这样的纠纷,还有很多“碰瓷式”的劳动纠纷让企业不堪其扰,这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现象,在人力资源圈里常被谈及。

2015年,北京市高院对外公布了近三年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当中就发现,有部分劳动者过度维权,诉求不切实际,甚至利用举证责任的分配优势恶意起诉。比如,一名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两个月后即辞职,随即以单位拒签劳动合同要求赔偿。法官发现,此人曾在一两年之内打了十几起类似的案件,于是判决其败诉,这就属于劳动碰瓷现象。

打工者“就想挣钱不想交保险”

劳动合同法还对社会保险的情形作了规定,其中就有一条,说的是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大家都知道社保的重要性,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担责,也愿意给员工上社保。可现实的情况却是,很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反倒让用人单位为难了。“为什么非要给我们上社保呢?我们又不在这里养老,赚够了钱就回去了。”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劳动力市场当中有大量是外地务工人员,他们流动性很大,很多人只是抱着赚钱的目的来打工,几年之后就会离开北京,返回家乡。因此,在北京给他们缴纳社保,并没有太大意义。“我家里有两个儿子,都在老家上学,我们两口子出来打工就是为了给他们挣钱买房、结婚,现在老大的房子已经买了,还要再赚几十万给老二买房,我们攒够了这些钱就回老家去。”

张修平是一名家政服务员,在她所在的家政公司,有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用工方式,如果选择员工制,就必须上社保,原本可以拿到5000元的工资,扣完社保就只剩下4000多元。“当然是选中介制的了,我们很少得病,感冒发烧之类的小毛病也就是花几十块钱买点药,连起付线都够不上,医保的钱几乎用不上;养老保险也没用啊,在北京要交够15年将来才能领养老金,可我们怎么可能在北京养老呢,我们没房,孩子又在老家,没准干三四年就回去了呢,这钱不是白交了吗?”张修平说,她刚到公司时,跟公司的老师详细地问过这些事,考虑了半天,最终决定不上社保,因为根本用不上。而且公司的姐妹们跟她想法一样,愿意上社保的并不多,大家最关心的还是拿到手里的到底有多少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前不久曾表示,《劳动合同法》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有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集中在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够以及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在经济形态方面又有一些新的用工形式,这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还没有出现,作为主管部门,人社部正在进行积极研究,会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深入论证,提出调整意见。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