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家长被判赔 学校无责任

2016-08-10 17:02 北京晚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学校课间打球男孩被推伤手

课间在学校操场,十岁的小浩(化名)被大他两级的小勇(化名)推倒伤到手,构成十级伤残。小浩将学校、小勇及其母亲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1.7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法院经审理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小浩对损害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与小勇按4比6的比例分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勇赔偿小浩5.8万余元。

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去年3月18日下午3点半前后,因争抢小浩自带的篮球,在操场上小勇将小浩推倒在地致其受伤。随后学校通知了双方家长并与家长一起将小浩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小浩伤情为“骺损伤(左、尺桡骨)、伸指肌腱损伤(左中、环指)”。小勇的父母垫付了7000余元医药费。鉴定机构认定小浩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30日至6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浩伤情系因小勇推倒所致,小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小浩亦存在要球不成后脚踢小勇的情节,对于损害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小勇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浩与小勇发生冲突并非正式上课时间,引起双方产生矛盾的篮球也并非学校的体育用品,事发突然、时间仓促,活动地点又在操场这种开阔地带,学校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发现与制止亦属正常。事发后,学校及时联系了监护人,调查事情发生的经过,并陪同前往医院,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故小浩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  作者:张蕾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