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是否弹性 考勤记录可为证

2016-09-21 08:49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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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员工早退、旷工应予开除,员工却说自己工作时间弹性、出勤相对灵活。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根据打卡记录认定员工工作时间相对弹性,公司解除合同属违法,需赔偿员工违约金9万余元。

小陈于2013年1月入职搜狐新媒体公司,担任网站历史频道主编。2015年4月15日,搜狐新媒体公司以小陈旷工、早退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小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裁决搜狐新媒体公司需支付小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945元。搜狐新媒体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搜狐新媒体公司称,根据打卡记录,小陈在2015年2月期间存在2天旷工、9次早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违约金。对此,小陈表示,自己作为网站主编,工作时间是弹性的,比较灵活机动,门禁卡只是用来进出公司,自己的出勤状况是依据打卡记录并参照其个人对考勤的解释进行评定的,不能单独根据打卡记录进行评定。一审法院同样判决搜狐新媒体公司向小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945元。搜狐新媒体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认为,从打卡记录及打卡考勤记录的内容来看,两个记录中显示小陈的上下班打卡时间均不规范,却普遍记载为正常工作,仅在2015年2月备注为9次早退、2次缺勤。因此,可以认定小陈的工作时间的确较为弹性。此外,根据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如果小陈存在旷工、早退等情形,按照规定公司应给予其相应的警告处分,但公司却并未作出任何处罚,这不符合该公司关于解除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正常程序。最终,市一中院驳回了搜狐新媒体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  作者:王天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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