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证不得虚挂

2016-10-19 08:46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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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8日)下午,市食药监局召开安全用药宣传月启动仪式,并发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准则要求,执业药师应注册后在岗执业,并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专用徽章胸卡,明示执业药师注册证与药学服务咨询告示。

准则共六条。准则明确,执业药师与执业单位应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不得虚挂执业药师注册证,而不实际参与执业活动。

准则指出,执业药师应认真审核处方,不得以牟取自身利益和执业单位利益为目的,参与不合法的商业活动,不得推荐假劣药品。执业药师应当尊重患者隐私,平等对待患者。 

市食药监局介绍,截至6月30日,本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数为12024 人(不含2015 年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未发证人员),注册执业药师为6352人。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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