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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生遇车祸 索补课费获支持

2017-06-16 08:48 北京晨报

法院认定补课费属于原告合理财产损失 判决被告赔偿1.8万元

何某去年高考冲刺期间遭遇车祸,为追赶落下课程选择了一个教育机构进行辅导,共花费了8万余元补课费。为此,何某要求事故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补课费在内的损失。近日,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按何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并结合当地一般补课费用标准及补课时间等酌情支持赔偿何某补课费用1.8万元。

花重金补课 落榜生索赔

去年4月正值高考冲刺期,家住平谷的何某在一天早晨6点多骑车上学路上突遭车祸,造成其骨断筋伤、气滞血瘀的严重后果。何某匆匆住院治疗后,为追赶落下课程,在高考前最后一个月选择了辅导机构进行一对一单独辅导,在花费8万余元补课费后仍落榜复读。

何某将事故方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除医疗费等常规费用外,何某还主张8万余元的补课费。事故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规定,都未规定补课费的赔偿项目。因交通耽误的课程,是一种特定时间内学习机会的丧失,并不是财产损失,补课费不属于必要支出的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何某则认为,交通事故出院后距高考仅一个月,所以找辅导机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科目涉及理科全部科目。如正常上学,原来上学的教室在3层,没有电梯,上下不方便,因此补课是必需支出的费用。“事故方应当赔偿我补课费支出”。

属合理损失 获赔1.8万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由于侵权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可能穷尽列举损失的全部种类,对于某一具体损失应否获得赔偿,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并结合社会生活经验予以判断合理性。

何某作为高三学生,在高考冲刺的关键阶段因车祸造成身体骨断筋伤、气滞血瘀的严重后果,何某出院时离高考不足40天,从生活经验考虑,仅仅十余天的住院期显然不足以使何某骨断筋伤身体完全恢复,会对正常上学产生一定的影响,且何某已经落下了数周的课程。在此情形下,何某根据自身特点采用补习班补课的方式进行考前冲刺具有一定合理性,应当认定补课费系本次交通事故的合理财产损失。

最终法院考虑何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及何某正值高考的现实情况并结合当地一般补课费用标准及补课时间酌情支持何某获赔1.8万元补课费。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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