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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 要严惩更需严防

2017-12-13 08:54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冒名顶替上大学 要严惩更需严防

12年前,山东临沂女孩王红用勤奋学习换取了菏泽医专录取通知书,但因经济困难不得不惜别“象牙塔”。12年后,当她想再续大学梦时,却意外发现自己身份信息对应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显示,自己早已从菏泽医专护理系正常毕业,但这份档案上的照片却非她本人。经相关部门调查,当年王红的录取通知书被知情人购买后冒名顶替,直至毕业,相关细节还在进一步核查中。

近年来,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屡有曝光。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涉嫌侵犯姓名权。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冒名顶替案件中,冒名顶替者、学校管理部门及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因其行为作用不同,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者刑事犯罪处罚。首先,冒名顶替者及其帮助人员的行为侵犯了被冒名顶替人员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依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他们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其次,学校、教育部门等人员利用自己行使招生、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金额较大,则涉嫌构成受贿罪。最后,招生办、教育局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生、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影响,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的证实,法院判定冒名顶替行为及事实相对较易。但因侵权责任规定不够详尽,法官在判定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给受害者救济手段方面略显不充分,导致受害者的相关权益保障不到位,尤其在核算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较为困难。按现阶段法院的做法,精神抚慰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距离被侵权人希望的救济结果可能还相差甚远。

惩罚涉事人员是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和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虽然教育部门对重大考试中违规违法问题防范更加完备,但是冒名顶替案件时有发生,其根源在于违法犯罪的成本相对其获得的收益过低,导致相关人员铤而走险。因此,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要严惩相关人员,还需加大相关领域的监督,加大相关案件的宣传,完善公民信用体系,使得人们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委员会)  

责任编辑:薛鑫(QL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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