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通过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显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补偿,需区分疫苗的种类。属于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疫苗等情况的一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而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如水痘、流感等二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也就是说,国家救济范围仅限于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的损害。
陈飞基于团队的研究表示,对于疫苗引起的一些严重伤害,一次性的补偿远远不够。即使是已经认定为“偶合反应”的孩子,国家也应给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