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家庭主体责任 系统化实施监护权转移
在国外儿童保护体系中,家庭是首要责任主体。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儿童保护及其他福利权利,国家和社会在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方面承担补充责任,强调儿童的养育和保护的首要责任主体是父母和家庭。
美国也是如此,在儿童福利与保护制度经过百年的发展后,最终形成了明确的政策指向,进一步肯定了家庭对于保护弱势儿童的核心地位。由于家庭是儿童的最佳成长环境,对弱势儿童的救助国家注重维持其家庭环境的完整与良好,并尽量为儿童提供永久性的家庭安置,以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对于不能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无法实施有效监护的家庭,国家还会通过“监护权转移”的方式,剥夺父母监护权,并对监护权转移之后的工作进行系统性追踪。
美国父母对孩子的照护权及监护权弹性浮动,一切以孩子的最高利益为原则。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24小时都处在直接监护下,否则监护人就有可能犯“忽视儿童罪”。任何人见到儿童被忽视而不举报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美国人特别喜欢管“邻居家的闲事”。
接到举报的儿童福利工作者经核实后如发现确有儿童遭虐待或忽视的情况,儿童保护机构或法院会评估案件,决定采取何种干预措施。根据案情轻重,干预措施可以是志愿性的协助或服务,也可以是法庭强制性的监管措施,甚至中止父母的监护权。
针对被剥夺监护权的家庭,通常政府会介入,孩子由政府福利机构暂时收养,直到找到合法合格的临时监护人。对于这些父母,儿童保护方面的机构会安排专门的心理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矫正辅导,辅导结束后再由相关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才能再次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转移监护权要求整套社会和法律系统有很高的成熟度,在转移监护权之后,不但能满足孩子的物质需要,更要有利于孩子的精神和心理成长。”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中国一些地方也曾将孩子交给民政部门监护,但民政部门实际很难监护好孩子。
对于中国是否适合美国式的监护干预制度,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指出,除了儿童群体极其庞大之外,中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制度,让合适的个人或机构来替代孩子的父母履行监护责任,也没有专门而稳定的财政支出来承担各项成本。“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时候,执法部门无法强制性地帮助一些孩子脱离已经深陷其中的生活和心理泥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