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最高检成立未检办 最大限度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2)

2015-12-24 13:58 检察日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就最高检成立未检办 最大限度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2015年8月,最高检专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重点围绕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总结近年来全国未检工作情况,分析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了研讨。最高检党组多次听取未检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措施。2015年12月,最高检党组研究决定,在最高检机关成立未检专门机构。

设立未检专门机构于法有据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一切行为必定要于法有据,其内设机构也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严谨科学设立。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大动作”不断:全国人大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组织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最高检也先后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一步织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网。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提高专业化水平,切实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负责人还介绍说,我国自1985年开始先后参与制定或加入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和《儿童权利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对缔约国建立专业化、专门化机构作出相应规定。设置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是衡量一个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最高检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升格’,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打破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壁垒,综合了捕、诉、监、防检察职能,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有利于最大限度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该负责人表示。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林艳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未检办的成立将有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督促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相关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更好地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徐日丹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  作者: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