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室内游乐场已成为众多商场、超市等大中型消费场所的标配。但小孩玩耍过程中,难免磕磕碰碰。如果不慎受伤,商场是否要担责?去年,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儿童被娱乐设施夹骨折的民事案件。事件中,不满3岁的孩子小楠右腿被旋转轮盘夹成十级伤残。近日,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判决:娱乐区拥有人及超市将承担全部责任,赔偿7.7万元给小楠一家。
事件回放
超市儿童娱乐区发生小孩骨折意外
2014年9月18日晚上8时左右,小楠的父母在从化区某超市内的“儿童娱乐中心”门前,以15元购买了一张门票,让小楠独自进入娱乐区内玩耍。在玩转动轮盘时,小楠的右脚掌嵌入轮盘与地面的空隙,娱乐中心的工作人员听到哭叫声后,赶紧前去将其被轮盘夹住的腿抽出。随后小楠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3天,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娱乐区经营者黄某也承认是设备存在问题以及自己的工作人员监护不到位,表示一切事情由其负全责,并要求不要报警。后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小楠父母将A超市及娱乐区告上法庭。小楠父母认为,女儿是在工作人员的监护之下进入儿童娱乐中心玩耍。由于儿童娱乐中心的设备落后和设计缺陷以及工作人员监护疏忽,导致小楠被轮盘夹断右小腿,不能像正常人那样行走和成长,对其日后的个人生活和择偶嫁人都有影响。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和儿童娱乐中心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共16.6万元。
娱乐区经营者黄某辩称,小楠在儿童娱乐中心受伤是事实。但小楠的监护人将小楠放到游乐场即离开,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小孩受伤也有一定过错。黄某还提供了三张照片,其中的一张是关于免责声明的。当中的第4点显示:“5岁以下孩童必须有成人(监护人)陪同入场,本游乐场只提供游乐场所设备,不具备独立看管孩童之能力和不承担相应看管责任”。而超市负责人则认为,超市与黄某是租赁关系,小楠父母请求超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
娱乐区经营者及超市应承担全部责任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儿童娱乐区位于A超市内,实际经营者是黄某,但没有办独立的营业执照。黄某提供的证据,拟证明在事故前,儿童娱乐区的入口处已张贴提示及免责声明,认为原告的监护人未入内陪同,未尽监护责任。经询问,原告父母表示,由于大人进入游乐园内需要另行支付5元,因此当天原告父母均未购票入内,仅在园外观看。而黄某则表示,5岁以下孩童的监护人入内无需购票,但如果无监护人陪同入内,其仍然会让5岁以下孩童单独入内游玩。
经办法官认为,该儿童娱乐区是专门提供给1-6岁的小孩玩乐的封闭性场所,经营者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向进园游玩的小孩提供安全保障,现由于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原告在正常玩乐过程中受伤,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是儿童娱乐区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A超市虽与黄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部分场地租赁给黄某经营儿童娱乐区,但该娱乐区未办理单独的营业执照,仍以A超市的名义进行经营,因此,A超市对外应承担经营者的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A超市对被告黄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认为原告的父母没有尽监护责任,要求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抗辩,本院认为,原告父母未进园陪同不代表未尽监护义务,且原告是在正常玩乐过程中因设施问题而受伤的,而非原告父母监护不力致原告操作不当而引起的,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A超市与黄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小楠的各项损失共计8.59万元,由于被告黄某已支付8800元给原告,应予扣减,娱乐区经营者黄某及超市仍应赔偿7.7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