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无户口也可以先入学(3)

2016-01-15 08:26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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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八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户口

民政部

收养被拐儿童登记前应先查找其父母

问:《意见》提出解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请问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答:事实收养实际上是一种私自收留抚养行为,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存在被拐卖、超生、捡拾等多种情况。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如果事实收养发生在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亲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专家建议 应防范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等借机洗白

针对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岳经纶建议,民政部门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为申请者提供清晰准确的要件须知,避免申请者跑冤枉路。同时也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防范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等借机洗白。

教育部

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如何切实保障这些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答:一、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非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录取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指导学校依据学生年龄和学力等情况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学校要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四、重点做好新登记户口或暂无户口的适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对于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协调安排入学,不符合条件的劝告回原户籍地就学,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专家建议 教育部门应尽量简化流程

针对“就近入学,建立学籍”,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岳经纶说, “一个实际的问题是,一些无户口的儿童可能落户之前在私立学校就读。”岳经纶建议,在完善学籍信息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应尽量简化流程,避免让孩子和家长来回奔波。

人力社保部

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应该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答:人力社保部门将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并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

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