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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当我们国家众多的青少年,常年在学校遭受各种精神上的欺凌,却无处诉苦,加害者则不仅得不到制止和惩罚,甚至都无需承担责任时,我们的立法难道没察觉出这种不对劲吗?
而当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保护的却不是最应该保护的那些遭受被欺凌的未成年人,反而是加害者时,这还是我们立法的初衷吗?
即便立法和修改法律需要较长时间的调研,我们的教育部门也总该先有一些制止校园欺凌的规章办法吧?也应该在校园里设置一些独立于学校的机构,可以一方面监督学校是否在帮助受害学生和制止加害者,一方面也可以为受害学生提供心理乃至转学方面的帮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