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女医生涉及拐卖4名婴儿
在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中,温州退休妇产科女医生李某涉及的被拐卖儿童有4名。
2013年上半年,李某联系章某,约定贩卖1名男婴给章某。之后,章某联系周某、范某共同出资5万元,在温州市区“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购买这名男婴。该男婴被章某、周某、范某带回苍南后,经周某联系卖家进行转卖。
2013年8月份左右,李某联系章某,约定贩卖1名女婴给章某。章某联系温某、朱某来到“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由章某、温某合伙出资3万元购买这名女婴。该女婴被带回苍南后,通过朱某介绍以约3.8万元卖给他人,朱某获取介绍费从中获利。
2014年4月份左右,章某、朱某花6万元向李某购买1名男婴。最终,该名男婴被章某、朱某以8.5万元卖到福建省福安市。
2015年2月15日,温某、范某共同出资4.7万元,在温州市区一家医院住院部门口,从李某处购买1名男婴。之后,范某电话联系丁某开车接回苍南。温某、范某将男婴先后放置在温某家中和藻溪镇挺南山上一民房内抚养。同年6月17日,侦查机关在挺南山上抓获温某、范某等人,并将该男婴解救。
对于被指控的拐卖儿童事实,李某百般辩解:经她手的婴儿都是孩子父母不要的,对方要求她帮忙介绍收养人,她并未从中谋取利益。
比如,对于2013年上半年以5万元出手的那名男婴,李某这样解释:当时有位找她看病的女子说自己生了个男婴,因家庭困难想把孩子给人收养。于是,她从中搭线达成交易。“最后,我将5万元转交给站在不远处的男婴父母。”
对于2013年8月左右出手的女婴,李某同样辩解:当时一名女子找她看病时说自己有一名女婴不想要,原因是孩子父亲坐牢自己无力抚养。最后,她联系买家以3万元成交。“我把这3万元给了孩子母亲,对方要给我2000元,但被我拒绝了。”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李某多次贩卖的婴儿均是联系章某等人购买,她主观明知章某等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还多次贩卖,她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政策解读
对收买人也追究刑责
温州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员王玮解释,收买人以前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在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变化缘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简称修正案)。
根据修正案实施前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免责”: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修正案规定了“收买即入罪”: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不过,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此案中的“收买人”大多来自农村,部分辩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收买孩子可能触犯刑法。法律意识淡薄只是“收买人”的“遮羞布”,随着修正案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变得严厉,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