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羡林的捐赠义举 系严肃的公益行为
北京大学
“季老直到去世,从未明确当面向学校做出撤销捐赠协议的决定。”北大新闻发言人微博上回应该案。
据法院公开的资料,北京大学一审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北大新闻发言人认为,季羡林2001年的捐赠义举,是文化名人、知名学者与国立大学之间一项“极其严肃的公益行为”,曾被广泛报道,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也是当代学术史上的一段佳话。北大有责任、义务和充分法理依据,为国家为民众保管好这些重要的文化财富。
“季老捐赠给北大的藏书等物品,是属于国家和民族的,是属于全社会的。”北京大学新闻发言人回应,北大师生尊重法院判决,将依据法律和2001年的捐赠协议,坚决维护北大与公众的合法权益。
只有证明经济恶化 方才可以撤销合同
律师说法
广东匡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绍华认为,赠与合同是一种不要求对等的无偿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赠与人可行驶免除权,即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要要回赠与物品,必须证明自己经济显著恶化。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孙若军则认为,公益捐赠不能撤销,是立法者经过反复论证做出这样的安排,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同时防止有人利用公益的名义进行炒作。
法院一审
所签公益捐赠协议 季羡林都不能撤销
2016年8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季承败诉,诉讼费用54万由季承承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月16日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案件审判长丁宇翔的回应:案件涉及的《捐赠协议》为赠与合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根据最高院就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案《捐赠协议》应当认定合同是成立的,该《捐赠协议》自成立时应为有效。
对于《捐赠协议》是否撤销,审判长丁宇翔回应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
“本案中,季羡林先生自己尚无权撤销《捐赠协议》,更不能授权他人撤销该协议。”主审案件的审判长丁宇翔回应,在季羡林先生并无明确授权撤销《捐赠协议》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应当积极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不是千方百计使其被撤销。
法院认定,2009年1月16日,北京大学部分领导看望季羡林先生所提的“您说捐,或者不捐,都听您的意见”实际是一种咨询行为,并非在法律意义上与季羡林先生商讨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对于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合同,要想合意解除,必须有合同双方明确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季羡林先生当时回答说‘再考虑考虑’,这一回答只能表明季羡林先生对于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存在一定的犹豫。直到先生逝世,都一直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捐赠协议》。本案《捐赠协议》并没有被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羊城晚报记者 杨辉 实习生 曾映雪 李敏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