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造假涉嫌违法犯罪 抄袭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2)

2016-08-31 19:32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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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中介涉嫌非法经营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造假论文产业链的报道来看,造假企业若是故意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非法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论文代写、论文买卖业务,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秩序,数量、影响范围、非法所得都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涉案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将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事处罚。

一些人通过代写论文网站或者“枪手”购买论文,却遭遇对方卷钱走人的骗局,若发生这样的情况,不仅被骗者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些代写论文公司还可能涉嫌诈骗,可以诈骗罪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论文代写包发买卖这种非法交易行为,无论是工商、教育、公安部门还是司法机关,由于自身职能及条件限制,进行有效规制的能力有限。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司法机关、教育机构还有科研机构,更应当创新思路联合整治。只有国家专门制定相应规范予以规制或者多部门牵头联合整治,才能从根本上治理。

更重要的是每一名专业化工作从业者、接受高等教育的学习者、研究者应从自身做起,切勿投机取巧、急功近利,应以诚信为本,严谨治学,脚踏实地对待学术研究工作,真正创作出有思想、有价值、有创新的学术成果,助益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

延伸阅读

网络平台亦应严格自律

涉案中介企业之所以能够涉及五百余所高校,一年完成四千余单的业务量,百度搜索等网络平台推广起到很大的助推作用。为了扩大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数量,其竞价部专门负责在百度搜索通过业务竞价等手段,为自己取得比较靠前的排名,在网络上做代写包发、买卖论文的广告,另外部分电商平台也涉及大量的此类论文代写买卖业务。

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百度竞价推广是否属于互联网广告服务还存在法律认定上的困难,从当前的某些司法案例和审理规定来看,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被认定是一种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不是广告服务,因此不受广告法的制约。但是新出台的广告法,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很显然论文代写买卖业务属于违法广告的范畴,百度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也有不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有责任对推广的业务内容进行筛选、过滤和监管。作为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网络信息提供商,不仅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从事商业活动,更应肩负起其应有的社会责任,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诚信,维护具有创新和活力的学术研究氛围。(张乃伦)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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