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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领导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016-09-03 10:32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9月3日讯 教育部日前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强调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外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教育部还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出国(境)、兼职取酬、科技成果转化取酬、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公务接待、会议管理、婚丧喜庆事宜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作风建设。其中特别提到,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持普通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得以学术交流合作或其他出访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规定中提到,学校正职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在举行婚丧喜庆上,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邀请与举办者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宴请人数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不得违规使用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另外,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责任编辑:闫莉青(QL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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