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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拟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11-01 08:3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民办学校中党组织活动、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等。

此前,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教育部提出,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予以明确。

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对上述意见进行吸纳。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同时,为进一步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退休待遇,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北青报记者发现,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作了如下修改:建立民办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此外,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还将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确定为2017年9月1日。

责任编辑:李思瑾(QL0002)作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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