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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学校向公众开放文化体育设施

2016-11-01 08:32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草案一审稿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或优惠开放作了原则规定。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此次二审稿中新增“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同时,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一审稿规定,“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此后,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也应当向社会有序开放。此次二审稿吸纳上述建议,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二审稿中,对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方面也有新增规定,“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同时,在信息公开方面,二审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同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有关方面意见,将美术馆、职工书屋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

责任编辑:李思瑾(QL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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