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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女儿丢弃民政局内 父亲涉嫌遗弃罪受审

2016-11-30 08:59

今年3月9日,30岁的男子李某将自己的女儿丢弃在顺义区民政局的楼道内,后李某被警方取保候审。昨天李某涉嫌遗弃罪一案在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李某在法庭上称,由于家庭收入低,自己没耐心,不适合抚养孩子,虽然丢弃的行为不对,但还是想把孩子送进孤儿院。此案昨天并未当庭宣判。

昨天上午,顺义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遗弃案件。 被告人李某当庭辩解称,自己最初想把孩子送到孤儿院,“民政局不给我解决,我就烦了。”李某见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便把孩子放在了民政局的楼道内。李某表示,他认可检方所指控的事实,但不认可罪名,他辩解称,把孩子放到民政局,也是为了让民政局把孩子送进孤儿院。

李某表示,扔掉孩子后,他又有些想念孩子,便去民政局寻找,发现民政局已经报警,孩子由顺义服务中心暂时照管。后李某被取保候审,领着孩子回了家。

李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和妻子已经离婚,孩子又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家中拮据。由于要带孩子,自己无法出去找工作,包括村集体发的300多元、妻子给的900余元抚养费以及一点房租,父女两人每月只有2000余元收入。“我没耐心。”李某还表示,自己不是看孩子的“料”。李某在庭审期间承认自己的行为有过错,但对于未来,他仍坚称想把孩子送孤儿院,“学英语什么的我也教不了。”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李某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且所遇到的困难是一般家庭都可能遇到的困难,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客观上没有不能履行义务的事实。李某对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犯罪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当庭仍坚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建议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在2年至2年6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文/记者 杨琳

责任编辑:李思瑾(QL0002)作者: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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