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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令能否保护家暴受害者?

2017-01-03 16:15

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本市法院受理申请和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都呈现快速增加的态势,在保护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免受家庭暴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实践中,保护令的申请及执行也面临着调查取证难、各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案例

首个保护令已到期

老人安全状况良好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第10天,年过八旬的赵老先生就向东城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要求法院禁止儿子对其实施殴打、骚扰等暴力行为,成为该法院首起人身保护令案件申请人。

赵老先生的老伴已经去世,老人有两套房,其中一套平房归他独自居住使用,另一套楼房给同在北京的大儿子一家住。老人平时生活主要依靠大儿子照顾。二儿子赵力多年前赴国外生活,已取得外国籍。

但去年初赵力回国后向父亲索要平房,赵华因以自己还要居住这套公租房为由予以拒绝,父子之间矛盾爆发。

受理申请后,法官两次到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的110接处警记录和调解接待室接待记录。接处警记录显示,赵力于去年年初先后四五次深夜或凌晨上门骚扰父亲:“踹砸居所房门、砸毁厨房门窗、侮辱谩骂”。赵老先生反映,儿子不仅要把他轰出去,还威胁他的人身安全,“要打死我”。

由于是父子之间因房产问题发生纠纷,警方只能作调解处理。调解接待室接待记录显示,赵华反映儿子“到家里来闹,让老人滚蛋,当着警察的面还骂老人……目的是让老人把房子让出来,他要出售”。调解室曾电话联系赵力,但对方表示“派出所管不了他的事,让他父亲爱到哪里到哪里,不接受调解”。

“因为儿子多次深夜砸门,不让老人睡觉,去年3月老人看到《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就赶到法院求助。”东城法院民六庭庭长赵庆是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他反复向赵力解释,房子是其父亲承租的公房,没有产权,而赵力对待父亲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院随即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力对申请人赵华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赵力对赵华进行骚扰、跟踪、接触,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赵力对裁定提出复议后被法院驳回。

赵老的代理人王立明律师说,在法院发出保护令之后,老人还因安全问题向他打过电话求助,他只得告诉老人应及时报警。

近日记者从老人所属的街道司法所获悉,虽然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过期,但目前老人的安全状况良好,没有再报警。据司法所了解到,赵力可能已经出国。

趋向

从肉体暴力趋向精神暴力

对存在家暴危险者提供保护

记者查阅本市去年以来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案例发现,妇女为防止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而申请保护令,约占案件总数的九成以上。男性施暴者的平均年龄为36岁,普遍有脾气暴躁、自控力差等特点。这些案件多数以离婚为最终结果。

此外约有一成左右的案例是丈夫控诉妻子施暴,以及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

在暴力形式上,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施暴的隐蔽性也越来越突出,发展为限制人身自由,或对受害人实施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

胡梅从13年前就开始遭受比她大11岁的丈夫的家暴,去年2月她第五次离家出逃并向区妇联求助,后带着女儿入住救助站,但这期间其丈夫的威胁恐吓仍不间断。因此,她在向法院起诉与丈夫离婚的同时递交了人身安保令的申请书。

胡梅说,其丈夫贾钢在施暴最严重的时期,多次对她采用脱光衣服、捆绑、铐手脚、锁在卫生间等方式,先禁锢住其身体,再进行抽打。2013年孩子出生后,贾钢开始对她进行较为隐蔽的殴打,比如施以拳头时会用毛巾包裹住手。更多的是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如对手机及银行卡进行管制;每周只能外出两个半天,并且需要提前一天提出申请……

虽然胡梅到救助站时身体上没有伤痕,法院考虑离婚案件审理期间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影响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情形,还是裁定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保护令的最大意义在于,在没有明显家暴行为的情况下,对存在家暴现实危险的申请人提供了保护。

困难

很少见到警方“告诫书”

家暴取证难时间紧迫

据了解,在未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之前,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离婚、赡养等民事纠纷案件提出,且在送达后才生效。“反家暴法”实施后,家暴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保护令,而且保护令作出即生效,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害者。

东城法院民六庭庭长赵庆介绍,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主要依据三类证据,即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以及申请人的医院诊断书(或伤残鉴定)。遇到紧急情况,法院应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对于一般情况则在收到申请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此外还可出示证人证言、社会机构证明、加害人悔过保证书等。

自《反家庭暴力法》去年3月实施以来,东城法院共有25起涉及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立案,其中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20起,另有5起被驳回或当事人主动撤回。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如仅有单方陈述无法证明存在威胁、骚扰、跟踪等行为。

此类案件很多调查取证工作都是法官完成的。“我们拿到的往往只有当事人的申请或诊断书,因为当事人无法调取派出所的报警记录、笔录,需要法官自己去取证。”东城法院的王鹏法官介绍。在传唤当事人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拖延或拒绝出庭的情况,法官在短短72小时内要完成对当事人的谈话、调查,然后开庭并作出裁定,时间非常紧迫。

按照“反家暴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出具的告诫书,是法院认定家暴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在实践中,法官很少见到警方出具的“家暴告诫书”,说明家暴告诫制度还未全面展开。

赵庆庭长说,如果短时间内很难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打人或者殴打程度等,法官会根据申请人举证的情况作出判断。如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正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比如出示的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足以让法官内心确信其可能遭受家暴危险的,就可批准申请,以及时制止尚未发生的和可能再次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释法

法律规定

保护令应该这样执行

执行是保护令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关键,如果执行不到位,保护令就会沦为一纸空文,无法起到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究竟应该如何执行?

赵庆庭长介绍,《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由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如果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施暴,受害人可首先报警,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出警,控制被申请人并固定相应证据。

公安机关通知法院后,法院将对被申请人施暴的情形作出认定,对违反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15天以下的拘留处罚。

呼吁

法律应当明确

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虽然尚未发生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被处罚的案件,但王鹏法官认为,社会还需要加大对反家暴法的宣传力度,使保护令得到有力执行。他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的一些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很多都不清楚“反家暴法”的规定,也不知道协助执行的职责是什么。

他曾办理过一起案件,女方是河北人,控诉自己经常遭到丈夫的殴打,在法院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按照规定给当事双方的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地居委会及工作单位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以取得上述单位的配合。

但女方所在的河北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收到法院发出的保护令协助执行通知书时,竟然予以拒收,通知书也被退回来。法院对此没有强制办法,唯一能做的是向对方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

法学界对谁来执行保护令也有争议。去年7月召开的相关研讨会上,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曾发出呼吁,人身安全保护令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基于试点工作和国外立法经验,陈敏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存在很大困难。因为司法警察不具备公安警察的职能,法院没有24小时值班,而公安机关有着24小时出警的法定职责。因此法律应当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安全保护令。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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