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月9日讯 近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高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地区学生新规,从而规范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目前,本规定已经开始执行。
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高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在招生方面《规定》指出,高校可以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高校可以按相关要求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高校招收预科生的条件和标准,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可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对于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内地(祖国大陆)高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所在试读学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