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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财政性经费不能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7-01-18 15:07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月18日讯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登记细则》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监管细则》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为了监督和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管细则》还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闫莉青(QL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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