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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惩戒的边界在哪里

2017-03-01 08:29 北京日报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办法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惩戒”教育各国通行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惩戒”的概念,把“惩戒”作为一种管理教育中小学生的办法,的确很有胆识和新意,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探索精神。何况这一规章也符合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就有:“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因此,从大的原则概念上说,对有相应过错的学生实施“惩戒”的管理和教育也未尝不可,不值得大惊小怪。

其实,适当的惩戒是各国教育界通行的做法。韩国在几年前通过了《教育处罚法》,规定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男生小腿打10下等。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在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和开除。在新加坡,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一段关于教育惩戒的论述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

要“适当”不能“过当”

“适当惩戒”,就是要在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中小学生的自身特点和承受能力,因为他们正处在身体发育期、心理叛逆期、心理焦躁期,在进行批评教育和惩戒时就不可言辞过激、手段过重和行为过度,否则不但起不到教育的效果,反而会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激起敌对和抗拒情绪,那将适得其反,事与愿违。

“惩戒”作为一种教育管理学生的方式,也确实存在一个是否“适当”的问题。现实中,的确有些教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滥用权利、乱作主张,态度粗暴、作风霸道、方法过火,让学生甚至家长难以理解和接受。有的甚至涉嫌体罚学生、伤害无辜,就更加让人愤慨和痛心。这样的“惩戒”不是“适当”而是“过当”,必须予以制止和摒弃。所以说,引入“惩戒”的方式来教育管理学生,关键在于拿捏好尺度、把握好定位、考量好程度。

青岛市发布的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不单是针对学生的管理规定,更是对学校和老师的职业要求。广大社会公众,尤其是作为管理对象方的学生及其家长固然需要学习和读懂,积极配合和支持学校的管理和教师的教育。而作为实施的主体方,学校领导和所有教师也不能游离其外,更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读懂吃透,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并自觉在日常教育和管理中,正确运用“惩戒”手段,适度实施“惩戒”方法,达到铸魂洗心、教书育人的正面效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都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与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界定。作为教师,要尊重每一名学生,让他们都受到适合其发展的教育;坚决反对教师体罚学生、歧视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歧视、挖苦、讽刺学生都是教师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面对调皮学生,一方面要反思如何提高师德素质与教育水平,掌握娴熟的教育艺术,对学生悉心关爱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家长、社会也应对此予以反思。全社会要共同探讨,寻求建立健康、融洽的师生关系,创设和谐的校园氛围。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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