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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跌落充气玩具经营者担七成责

2017-08-15 08:38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男童跌落充气玩具经营者担七成责

暑期期间,各类儿童游乐场所成为孩子们欢乐的天堂。6岁的小明由邻居叔叔带领到陶然亭公园内的儿童乐园玩充气八爪鱼,却不慎跌落受伤。事发后,小明将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北京某科技中心和公园一同告上法庭。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法院判决儿童乐园经营者承担7成责任、赔偿小明2.2万余元,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玩充气玩具时摔伤

2015年7月2日下午, 6岁的小明在父母知情的情况下,由邻居(系成年人)带领到陶然亭公园内的儿童乐园游玩,同行的还有另外两名儿童,几个人经刷卡购票后进入乐园游玩。后小明在园内玩耍时从充气“八爪鱼”玩具上跌落受伤,其带领人未随身看护,玩具周围亦未见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当日,小明被送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肱骨骨髁上骨折。次日,小明的家长前往儿童乐园协商赔偿事宜,并在此过程中拍摄视频。

因协商未果,小明将儿童乐园和公园告上法庭。经查,公园将房屋有偿租赁给儿童乐园使用,经营中如出现伤亡、游客伤害或其他事故由儿童乐园自行承担责任。

经营者否认有责任

庭审中, 经营者某科技中心表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乐园内受伤,科技中心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八爪鱼”游乐设施安全且合格,游乐场有海绵地垫,不会造成孩子受伤。乐园中已张贴告知事项,要求监护人陪同。小明的随行邻居共带领3名儿童,小明受伤时该看护人亦不在其身边,应由原告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某科技中心还出示了园内现场提示牌、充气玩具照片,用于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等,但未提交关于涉诉充气玩具经过质量、安全检验、评估的相关证据。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2万余元后,该中心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一审综合案件证据及实际情况认定小明在儿童乐园游玩时摔伤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涉案充气玩具具有一定高度,充气后反弹力度较大、表面光滑,儿童玩耍攀爬充气玩具存在跌落等安全风险,该充气玩具外围地面虽铺有地垫,但外围未见其他防护保障设施,缺少防止或减轻攀爬玩耍的儿童发生危险及损害的合理有效措施。一审认定某科技中心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正确的。

被告粘贴了相关安全提示,并要求成年人陪同儿童进入该乐园,履行了部分安全管理义务。小明系与另外两名儿童在一名成年邻居的带领下到儿童乐园游玩,在其跌落前该成年人未对其进行有效看护,小明的监护人亦存在过错。原审认定被告中心承担70%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家长应留存相关证据

据市二中院法官祁欢介绍,近年来,该院少年庭审理了多起未成年人在游乐场所受伤索赔的案件,大部分是因个别家长对孩子缺乏必要的监管和保护、部分未成年人安全意识薄弱、一些机构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而造成的。

本案中,小明的家长让邻居带着自己6岁的孩子,以及另外2名儿童去游乐中心游玩,心态上就属于疏忽大意。其次,一名成年人难以同时照看3名儿童,且孩子受伤时该成年人也未在旁看护,小明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

作为从事儿童游乐的经营者,对儿童的保护要求应高于对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提供的游乐设施不仅要求质量合格、安全可靠,还应当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儿童在玩耍时不致发生摔伤等危险。

法官表示,虽然小明的家长没有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保存证据,但及时与乐园进行沟通并拍摄了视频,在诉讼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证明作用。因此,家长应注意留存好相关的视频影像证据及票据,以便法院查清事实。

责任编辑:耿娟(QL0009)作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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