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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亲子园虐童案8人获刑

2018-11-28 08:32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携程亲子园虐童案8人获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7日依法对携程亲子园虐童案一审公开宣判,郑燕等8名被告人被判刑,并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看护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燕负责携程亲子园的日常管理,被告人梁硕、吴微、廖红霞、唐颖、周高兰、沈春霞、嵇兰为携程亲子园工作人员。2017年8月间,被告人梁硕、唐颖购买芥末,后与被告人吴微、廖红霞、周高兰、沈春霞、嵇兰等人在分别看护云朵班、彩虹班幼儿过程中,采取用芥末涂抹幼儿口部、手部或让幼儿闻嗅、持芥末恐吓方式对数名幼儿进行虐待,期间有对幼儿拉扯、推搡、拍打或喷液体等行为。2017年8月底至案发,被告人郑燕在日常工作中明知云朵班、彩虹班存在对幼儿使用芥末进行管教的情况不仅未制止,反而在日常管理中要求其他被告人对幼儿“做规矩”时注意回避监控等。2017年11月上旬,幼儿家长查看视频后案发。被告人唐颖、周高兰、沈春霞、郑燕、吴微、梁硕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嵇兰、廖红霞主动投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幼儿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被告人梁硕、吴微、廖红霞、唐颖、周高兰、沈春霞、嵇兰作为携程亲子园工作人员,理应为幼儿的人身安全、健康成长尽到看护职责,却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多次对幼儿采取用芥末涂抹、恐吓等方式进行虐待,情节恶劣;被告人郑燕作为携程亲子园负责的管理人员,放任其他被告人多次虐待幼儿,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嵇兰、廖红霞系自首;被告人郑燕、梁硕、吴微、唐颖、周高兰、沈春霞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况,应适用从业禁止或禁止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梁硕、唐颖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被告人吴微、廖红霞、周高兰、沈春霞、嵇兰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禁止被告人郑燕、梁硕、唐颖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看护工作。禁止被告人吴微、廖红霞、周高兰、沈春霞、嵇兰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看护工作。

■具体判决

被告人郑燕,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梁硕,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被告人吴微,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廖红霞,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唐颖,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被告人周高兰,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沈春霞,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嵇兰,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虐待被看护人罪”“从业禁止”“禁止令”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事件回顾

两段虐童视频引发轩然大波

2017年,上海携程亲子园老师有虐待孩子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并迅速引起关注。

视频有两段,事发时间分别为2017年11月1日早上和2017年11月3日中午。据2017年11月1日的视频显示,老师在帮孩子换衣服,忽然将孩子的背包拿下,摔在地上。这名老师在帮孩子脱衣服时,还将孩子推倒撞到了椅子上。

2017年11月3日的视频显示,教师在给孩子穿衣服,不知为何,老师给孩子食用了不明物品(有家长指出不明物品是芥末),随后孩子开始哭泣,老师也不管。

有受虐儿童的家长表示,当时看到的只是零散的片段,自己家孩子受到了整整三天的虐待。

携程公关部工作人员表示,此次事件中相关的医疗赔偿等一切费用,首先由管理亲子中心的第三方负责,不足够的将由携程方面兜底。

2017年11月8日下午,针对携程亲子园教师涉嫌欺虐幼儿一事,携程高管在其公司总部对外进行情况说明。当天上午,携程与儿童家长进行沟通,沟通会上家长情绪普遍较为激动。

另有视频显示,在家长会上,视频中虐童的老师下跪给家长道歉,家长情绪十分激动地进行控诉。

携程方面回应,第一时间成立了紧急处理小组,要求对责任人员追责到底,称已启动相关程序,重新选择亲子园的管理单位。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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