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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 单身汉的收养行为无效(6)

2016-12-20 08:43

资料图

方崇前隐约觉得,小芳婚后,和方家的关系渐渐疏远了。

直到今年4月份,小芳一纸诉状将其养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养父当年对自己的收养行为无效。

单身汉的收养行为无效

今年5月,小芳状告养父的案子在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开庭,经法院审理查明,当年,小芳出生后不久,其父母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经中间人介绍送养给方崇财,但小芳的亲生父母与方崇财未订立收养、送养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后来,方崇财以养女关系到派出所为小芳进行了户籍登记。

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崇财收养小芳时,虽征得小芳亲生父母的同意,但未与对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且小芳也不属于方崇财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无身体残疾,方崇财收养小芳时无配偶且年龄未满三十五岁,其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方家人随后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亦维持原判。

前锋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主审法官程刚解释说,《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4个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责任编辑:李思瑾(QL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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