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不力
2006年义务教育法在首次修改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条款。这一条款诞生了十年,地方教委也重申了十年,但分重点校、重点班的现象依然如故。
教育部政策法规咨询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秦惠民教授表示,义务教育是现代政府为培养合格公民为适龄儿童提供的最基本的教育产品,不是有选拔性地筛选或人才分流机制。它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也是公民唯一平等享有受教育权的9年。作为一个纯粹公民教育阶段,义务教育必须人人平等,大家接受的教育安排、内容都应当无差别。这不仅是我们国家,也是世界各国都在坚守的一条底线。如果家长和孩子根据自己情况有更多的需求,应从市场上寻找,而不是要求公办学校做到。“义务教育法禁止分重点校重点班,是法治和公平正义的要求,这不容置疑。”
“义务教育阶段分重点班很难谈得上合理性”,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金菊告诉记者,分重点多数是论分数或一科目的特长,不是对学校、孩子全面素质的衡量,也没有突出孩子身上独有的宝贵品质和优势,相反,很可能因为分重点而抹杀掉这些。上学头九年,不仅仅是考试和分数,应当是综合全面能力的提高,也是和不同特点的同学相处,懂得是非善恶,共同协作解决问题的过程。
“初中就分重点校重点班,从教育均衡化和教育公平角度都说不过去,特优质资源相对集中,必然导致大家争相获得,甚至不择手段,滋生腐败,高收费现象和钱权交易势必难免。”秦惠民说。
“教育执法环节出了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我们的教育行政执法体系也到了不改不行的时候。头一件事应当是系统研究义务教育法的执行。一直以来,公众普遍认为义务教育法是软法,而实际上类似禁止分重点校重点班等很多规定是硬性规定,也对应着相应的处罚措施”,姚金菊说,义务教育法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对目前有法不依的状况,秦惠民也认可问题出在了执法不力上。他说,实践中均衡化推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不理想。消除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平等化过程中的阻力,政府还应在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有所作为,仅仅口头重申这种执法方式已经不管用了,对教育实践中的违法行为,应该主动依法进行干预。
如何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教育均等化,秦惠民结合国外考察心得分析了目前教育实践中的问题,他说,“比如关于优秀校长、教师流动机制。我们现在通常是干得好的,从乡镇调到县城,调到省市乃至北京,导致基层总是缺好老师和好的管理者,都集中在了城里的重点学校。而真正需要老师、需要加强教育的边远地区一直吃不饱,导致了很多问题。正确的导向应该是推动好的管理者和优秀教师向薄弱校和教育相对落后的地方流动,以改善薄弱校和落后地区的教育,造福那里的孩子,推进均衡化的发展。”
“这就涉及到教师待遇问题,好的待遇才能吸引人,留住人,偏远地区收入低,人往高处走,如何能留得下老师和管理者,澳大利亚中部相对落后地区的教师待遇是悉尼同等教师收入的3倍。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化,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一边为乡村教师感动,一边以各种名义和借口把大把资金投向重点校。学校间差距已经很大,在差距之上还保留重点校重点班的做法,助长了教育不公平,这也是择校热不减的根本原因。”秦惠民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