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劭强
●呼吁
如何判是法律问题
此事件已经发酵很多天了,在很多人的认知里,这样的判刑似乎明显太重——不就是掏个鸟窝捉几只小鸟吗,怎么就犯了这么大的罪?很多人还调侃,自己小时候也掏过鸟窝,“害怕”警察叔叔要来抓。也有人将之与贪官对比,恼怒“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更有甚者感叹“人不如鸟”,质问法院量刑依据,质疑法官小题大做。
其实,只要完整了解一下事件,就能发现本案根本不是人们惯常理解中出于好玩的“掏鸟窝”,而是明知故犯的猎捕和售卖珍贵野生动物行为。
尽管看上去闫啸天所得并不多,但事件的性质是确定的,猎捕与售卖珍贵野生动物的事实,不是“掏鸟窝”所能掩盖。之所以此案会遭致今日吐槽与炮轰,可能与公众对相关法律并不熟悉有关,闫啸天的大学生身份也让公众更愿意表达同情;但更重要的,其实还是因为我们的法治情感不足,对法治只做功利化的选择性适用,而没有那种发自肺腑的尊重,更谈不上真正的法治信仰。
该不该判,该如何判,从来都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应该简单从人情的视角来解读和阐释,更不应该只因与自己想法不同就做片面否定。值得一说的是,在诸如熊胆制药、玉林狗肉等事件上,很多人保护动物情感爆棚,即便对方并不违法也要做道德鞭挞;但是具体到“掏鸟窝”这样的事件,评判的标准似乎又完全变了,即便违法也愣要强调无罪。这难道不是很奇怪吗?
法治中国,需要的不仅是文本上的法制完善,更需要的是具有法治情感与法治信仰的人。公众法治素养的提高,是法治中国前进路上最为需要的中坚力量。舒圣祥
●反思
舆论审判不可取
如果把新闻标题换成“盗猎、贩卖国家保护动物惯犯被判十年”,还会有这么多人觉得冤枉和判得太重吗?
刑法第341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补充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隼科(所有种)野生动物,6只以上为‘情节严重’,10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显然,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闫啸天老家土楼村的全体村民签署了一份“联名信”,希望减轻对闫啸天的处罚。应该承认,普法工作是存在不足,但与其说此案是因闫啸天不懂法而起,不如说相关争议暴露了很多质疑“人不如鸟”的网友法律意识、动物保护意识淡薄的短处。
如果说有人觉得某些罪判太轻,另一些罪判太重,那也应该按程序修改法律,还不是固执地认为判得太冤。法律就是法律,没修改前必须遵照执行。更何况现行法律条文如此制定并非专家拍脑袋想出来的,都有相应的依据,怎么可能因个案就说改就改。
当下,很多律师习惯于在网上打口水仗,却不愿多在法庭上花功夫,就是想通过引起公众关注,让法院感受到压力,以影响最终判决。面对舆论压力,法院应坚持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不受外界干扰。立法机关也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地收紧自由裁量权。怎么判只能看案件事实,而不是法官好恶,既能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有效防范司法腐败,也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杨国栋
●三言两语
什么俗套的互联网新闻大反转,在刚开始有些媒体的立场有偏向大学生的嫌疑。在大学生明知故犯的种种证据被披露后,有些媒体又抛弃了大学生。
——黄思思
有人说动物保护没意义,为什么不去保护牲畜。教育真的很重要。
——孙建伟
我就觉得不冤,还大学生了?刁泼无赖莫过于此,没有被抓时候明知不可为不听劝告猖狂无比,被抓了又丑态百出装着可怜了。怎么能靠说服教育?
——董青
一句掏鸟蛋就偷梁换柱。公众热议也说明公众法治信仰的不足和对法律的不尊重。这是法律问题,不能简单地从人情的视角来解读和阐释,更不因与自己想法不同而片面否定。应坚持法律评判标准。
——马志业
我是真受不了某些圣母哭着喊着他只是个孩子,他只犯了个小错什么的了。玉林狗肉节也有这帮人反对的身影吧?
——王强
暂且不说量刑轻重问题,“掏鸟”能不能与非法捕猎买卖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画等号?虐猫视频大家都看过吧?你虐大熊猫试试看怎么判刑?该做的是陈述事实。
——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