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
庭上,新洲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定虐待罪不当。被告人何某对小文进行长期殴打,致小文身体新旧伤痕不断,特别是头部损伤部位多,时间跨度长。致小文颅内慢性出血,形成血肿,压迫神经,致其休克死亡。尸检报告证实,小文损伤情况符合长时间反复多次遭受钝器打击所致。何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用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小文的行为,并且导致了小文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认为,小文在家中晕倒、休克,何某为掩盖其殴打事实,不是对小文积极救治,而是对小文脸部进行化妆,延误救治时间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有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
对此,何某说,女儿昏倒后,一直在为女儿是否应该送医救治与家里人争执,不是故意延误时间。(贾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