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少年狱中申诉(图)(2)

2016-02-23 09:18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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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少年狱中申诉(图)

律师称扣押清单与刘大蔚所买不完全一致

2014年7月22日,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仓库查获了一批货。8月4日,海关人员清理时发现两台重量异常的饮水机,一台在箱体内部藏匿24支枪形物,另一台藏了11支。

判决书显示,藏有24支枪的饮水机准备派送至“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收货电话132××××××××,提货方式为自提,收件人为“席先生”。判决认定,货物实际控制人其实是刘大蔚。

“刘大蔚网购登记的收货人是‘周先生’,不是‘席先生’。登记的地址是‘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城内自提,635100’。”申诉代理律师徐昕认为,被扣枪形物有可能是他人购买。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有关司法鉴定报告中看到,刘大蔚的淘宝账号为“周蒙1”,淘宝交易记录显示,24支仿真枪的收货人确为“周先生”。然而,在台湾某物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收货人名字为“席先生”,地址少了“城内”二字,手机号是一致的。

“周先生”变为“席先生”,是纯属笔误,或寄错了人,还是后来又改了收货人姓名?记者尝试致电《情况说明》记载的台湾寄件人徐女士核实,但接电话者为男性,他称最近才刚刚使用该手机号。

藏匿货物、虚假姓名,这些走私手法成为刘大蔚受质疑的理由。但刘大蔚和律师均称,海关扣押的那批货,可能不是刘大蔚购买的。

对于这个说法,此前判决认定,鉴定人员从刘大蔚住处依法扣留的个人电脑中检出刘大蔚与台湾卖家最终确定的购枪清单,该清单价款与刘大蔚支付货款数额一致,购枪清单经过刘大蔚本人确认,足以认定走私物品为刘大蔚所购。

徐昕依然认为,24支枪形物的一些细节值得继续推敲。他发现,判决书记载的淘宝代拍店主证言显示,“BH”告诉过淘宝店主,整枪会被拆成散件再运到大陆,“而被扣枪形物是完整的仿真枪”。

他发现,刘大蔚第一次口供时即表示,24支枪形物有4支长枪,至少有一支是充电的,其他3支记不清了。在狱中申诉材料中,刘大蔚则称4支均是充电的。

但经过鉴定,扣押枪形物除了3支为模型,其余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没有充电的。

徐昕的助理肖哲告诉记者,据她掌握的海关开箱视频,第一个视频的第一幕就是对着已打开的“箱号643”木箱,随后转到已取掉塑料泡沫的枪形物,再到已从木箱中取出并已打开的饮水机。

“这说明查扣物在录视频前已打开,此视频无法确定木箱中装的是饮水机,无法确定饮水机来自该箱,更无法确定枪形物来自该木箱。”徐昕说,这些视频不能证明涉案枪形物与箱号“643”的木箱有关联,“查扣物与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没有唯一的对应性”。

刘大蔚在申诉材料中还称,他对仿真枪藏在饮水机的情况不知情,“商家没有跟我提过,如果真的是‘BH’所发,她起码得告诉我是装在饮水机里面的,否则,我开箱验货发现只是饮水机,我会直接拒收的”。

今年2月17日,记者联系办案法官,法官称已经结案,不方便接受采访。

鉴定书被指部分内容不合规范

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4年9月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显示,送检24支枪形物,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有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有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一、二审辩护律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告诉记者,对于这份鉴定意见,他从侦查阶段就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最终没有得到准许。该鉴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周玉忠和徐昕均认为,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及鉴定人员没有提供资质证明,福建省司法厅作为法律规定的鉴定人登记备案、公告的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系统也没有显示该机构及两位鉴定人员的任何信息。

福建省司法厅法规和司法鉴定处工作人员解释,公安、检察院等设立的鉴定机构由公安、检察院自己管理,“不在我们这管理,所以,在司法厅的网上是查不到的”。

从事鉴定工作30多年的资深业内人士赵凌(化名)证实了这一点。他介绍,我国鉴定机构目前实行两套系统,一套面向社会,一套面向公安检察机关内部。这种“自侦自鉴”的格局因难以保持鉴定中立性而受诟病已久,国家曾试图改革,但10多年来并没达到预期效果。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08年已下发《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在赵凌看来,这份《枪支、弹药鉴定书》部分内容不合规范。赵凌说,该机构鉴定了24支枪,但只在“分析论证”中笼统地概括“20支送检‘枪支’所发射的弹丸最大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既没有每把“枪”的具体数值,也没有交代检验每把枪如何射击,“这是不能服人的”。

赵凌还认为,该鉴定的鉴定人、复核人的人员安排也欠妥,“鉴定人的职称是工程师,复核人却只是助理工程师,这个是本末倒置的,复核人的职称通常应该更高。”赵凌说,在他的印象里,很多鉴定都是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复核人。

今年2月18日,作为复核人的梁姓助理工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内部工作要求没有“复核人职称要高于鉴定人”的规定。梁还称,他们对每一支“枪”都进行了检验,档案均有具体数值留底。

赵凌表示,司法鉴定意见应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复核,这是司法鉴定基本工作制度中的一项内容,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某任局长编写的《司法鉴定通论》一书也提出这一点。

除此之外,申诉律师徐昕还在自媒体刊文称,鉴定人、复核人的签名疑似同一人书写,严重程序违法。对此,梁姓助理工程师回应称,签名并非同一人书写,“可以做鉴定”。 

责任编辑:耿娟(QL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