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供疑云
薛凤起的哥哥薛运光也被抓了。薛凤起称,他在看守所期间,和他关在一起的劳动犯(因罪轻在看守所服刑)樊建强告诉他,他可以给家人写信,樊建强和家人会见时可以让家人把信送到薛凤起家,“我的手被打得不能动,就推脱说不写,也没这个必要,但他还是让我写,说可以给我代笔,后来我就让他写了,把我当天上午的行踪说了一遍,目的是想让家人明白我没做那见不得人的坏事”。
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辗转找到樊建强当时的妻子,获悉樊建强已喝药自杀近20年,其妻已改嫁,想不起樊建强是否曾跟她提过为薛凤起写信一事。
薛运光称,薛凤起被抓数天后,有一名光头骑车来到他家,说薛凤起写了一封信给他,他打开后,发现不是薛凤起的字,只看了抬头就把信烧了。但没多久,公安局的警车就来了,“把我带上去说找我调查情况,半路上他们又说把我拘留了”。薛运光称,到了刑警队他就被捆了起来,还被一名公安用脚踢,“一边问我都是到哪里告的(信访),还说那封信去哪里了,我说我把信烧了,他们说我串供,捆着我不放,知道天亮才把我送到看守所,到了第二天吃饭的时候我的手还拿不起筷子”。
薛运光称,自己被关了约半年后获释,但公安没给他任何法律文书。
关于串供,还有两张纸条。
“第一次是把我拘留后的第二天家人来送被子时,在号门前让我看了一个二指宽的纸条,内容是“这事到底是不是你干的?你说实话”,署名是薛运光、薛子光、薛存让、程现立,之后还有一次,看守所指导员把他提到值班室,让他看了第二张纸条,大意是“凤起,王所长是自己人,有啥事给他说,是你就承认,不是你打死也不能认”,署名是薛运光。
这在长垣县法院的判决书中成了薛凤起推翻有罪供述的原因。
县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其20年
长垣县检察院于1993年2月21日,以强奸妇女、故意杀人罪将薛凤起起诉到长垣县法院。庭上,薛凤起拒不承认指控,其辩护人也成认定薛凤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律师辩称,关于薛彩芳被害时间,起诉指控是1991年6月1日上午9点,公安的结案报告却说是11时许作案,公安及检方却未对此做出说明;起诉书指控薛凤起强奸了被害人,除被害人在有罪供述中讲过其强奸了被害人外,没有被害人处女膜是否破裂、体内有无精斑(被告人供述射过精)的检验报告,也没有被害人受侵犯、有谁见到过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证据; 此外,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犯有强奸杀人罪,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进入过犯罪现场,没有人证、物证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
律师在辩护词中称,薛凤起家到案发现场来回近3公里,当时天下过雨,被告人如做完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罪行,即尾追、搏斗、掐死、脱衣、强奸、抱着尸体位移50米,下到沟里将尸体放好,返回第一现场整理死者的物品,又将部分物品(衣物、包)用火烧着、烧完,返回家中换衣服、洗衣服、刷草鞋,又到薛远光家从容不迫打麻将,没有一个小时的时间是完不成的,现场却未发现任何与薛凤起有关的物证,这个过程也没被人发现。
“这么详细的过程是怎么来的呢?相反,却有人证明,在这段时间内,被告人没有出现在犯罪现场,而是在程现立、韩发祥、韩本正家玩耍、要账、刨树,到底哪个是真实的,不是一清二楚吗?”律师还辩称,无法确定被害人是被掐死还是被勒死、吊死。
最终,长垣县法院还是认定薛凤起强奸杀人。认定薛凤起犯罪的证据除了现场勘查笔录外,就是薛凤起的有罪供述、两名证人发现薛彩芳鞋子的证言,以及薛彩芳母亲证言证明薛彩芳离家时所穿衣服、所带物品,程现立等人给薛凤起传纸条“此案是否作你说实话”等证言,无直接证据。
薛凤起家属在此案终审裁定后,从律所查到的律师阅卷笔录中,发现了当时长垣县法院作出判决的说明:
“被告人薛凤起强奸妇女、故意杀人一案,经审查卷宗材料,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3年3月30日,将此案退回长垣县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未补充任何材料又将此案退回本院,遵照王院长指示,合议庭全体成员于1993年4月19日下午15时将此案向新乡市中院刑二庭王春元庭长做了汇报,王庭长听完汇报并查阅卷宗材料后答复,‘此案被告人供述的犯罪细节叫详细,没有直接证据也可定案。按新乡市政法委的意见,可以判’。鉴于案情重大,于1993年4月26日将此案向院审委会做了汇报,经审委会研究决定,薛(凤起)强奸杀人一案,按市政法委意见,被告人已构成杀人、强奸罪,因证据不足,决定依刑法判处薛凤起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10年,并罚执行20年,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即丧葬费等8800元”。
1993年4月26日,长垣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薛凤起犯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犯强奸妇女罪,判刑10年,合并执行20年。
两获死刑后改判死缓
薛凤起已向河南省高法、省高检提出申诉。2015年7月9日,薛凤起在获得5次共计6年3个月的减刑后,刑满释放。
薛凤起上诉,新乡市中院于1993年12月23日作出裁定,认为此案依法不属于长垣县法院管辖,裁定撤销前述判决,由新乡市中院一审。
新乡市检察院的起诉取消了强奸妇女罪,指控薛凤起在1991年6月1日上午9时许,尾追本村女学生薛XX至本村南一小桥处意欲强奸,该女不从,薛凤起便将该女推进麦地,捺翻在地,后恐其喊叫罪行败露,急用双手掐住该女的脖子,将该女掐死。
新乡市中院认定了检察院的指控,“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的物品、尸检报告及证人证言所证实,被告人薛凤起亦曾供述在卷”。对于薛凤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没有作案时间,要求依法宣告无罪的请求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1996年5月16日,新乡中院第一次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凤起死刑。薛凤起又上诉,河南省高院于1996年7月22日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1996年12月22日,新乡市中院第二次做出一审判决,依然判处薛凤起死刑。薛凤起再次上诉,河南省高院于1997年4月25日又以原判决认定薛凤起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1998年12月18日,新乡市中院第三次做出一审判决,改称“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判处薛凤起死缓,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薛凤起继续上诉。河南省高院于1999年6月4日以此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足以认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薛凤起随后被送到了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为教师身份,监狱安排他给服刑人员当文化课教员上课。此外,他还要参加监狱创收的手工劳动,缝制足球。
但在此期间,薛凤起仍未停止申诉。他每年都通过监狱邮寄的方式向最高法院申诉,称自己没犯罪,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做的,“先在监狱备案,然后由监狱邮寄给最高法,但他们有没有给我邮寄我就不知道了”。
同时,薛凤起的家属也在外面信访。2014年,薛凤起的儿子将材料递到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组将此案转给河南省政法委调查落实,后者将案件转给河南省高院,但家属多次联系河南省高院负责此案的法官,始终在往后推,没有得到确切的答复。
“公检法都判了,凶手就是他”
1991年,薛凤起被警方带走,此后经历了24年铁窗生活。
但在被关押的24年间,薛凤起的父母、岳父母均已离世,他也由一个32岁年富力强的青年变成年近60岁的白发翁。
获释当天,他和家人及在监狱门口拉出横幅喊冤,希望引起社会关注。今年1月25日及1月28日,他先后向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高院正式递交申诉材料,要求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
河南省高检回复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采访时称,目前该院正在审查薛凤起的申诉是否构成复查条件,尚不知何时会有结果。
3月16日,河南省高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回复他,他的申诉目前尚无结果,“最快要半年,或者两三年也不一定”。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发现,河南省高院作出的(1999)豫法刑二终字第177号终审裁定书显示,此案终审裁定审判长为田立文,田立文现为河南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听说薛凤起要申诉后,薛彩芳的父母和弟弟都怒不可遏。他们说,公安机关已侦破此案,检察院也已起诉,各级法院也都做出了判决,因此断定凶手就是薛凤起,“如果不是他,当时就应该把他放了,如果是他,就应该判他死刑,为什么后来改判了死缓,关了20多年他就能出来了?”
“如果真的复查了,说不是薛凤起做的案,那公检法要查出来到底是谁做的。真凶找到了,才可以说不是他”,薛彩芳的弟弟说。
作者/莽原 发自河南长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