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监护不当引发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石景山法院通过对近年来所受理的因监护不当引发的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和调研后,今天通报了监护不当引发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现状,并提出相应建议。
北京石景山法院副院长杨森介绍,2014年至2016年,该院审理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共计22件26人,其中盗窃案件18件20人,抢劫案件4件6人,同期审理被告人或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案件24件24人,涉及罪名为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以及猥亵儿童罪;近三年,该院审理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共计218件,综上因监护不当引发未成年权益受损比例占65%。
杨森分析,“虽然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具体原因,但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已经成为引发上述案件发生的重要潜在因素。”法院通过对审理案件的梳理认为,导致监护不当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五个:
(一)父母监护错位致未成年被监护人权益受损。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工作等原因,许多家庭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担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职责,许多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孙子女生活的干预程度的已经超越孩子的父母。这种隔代监护虽能缓解父母工作和生活的一定压力,但与此同时往往带来诸多问题,一是长辈由于能力或者知识的缺乏,这种过度干预有时反而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例如耽误孩子治疗、影响孩子正常的受教育权等等。二是长辈往往采用溺爱、放纵的监管方式,不能很好的引导孩子,导致未成年人性格产生缺陷。
例如,我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了解到:小雨(化名)在出生4个月时被医院诊断患有罕见的甲基丙二酸合并同型半胱氨酸血症,随时伴有生命危险,需要长期服药并定期复查。后因小雨父母工作生活原因,由小雨的祖父母将小雨带至老家临时看管。在此期间,小雨的祖父母因小雨的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并且即使坚持治疗也无痊愈的希望,故擅自决定停止对小雨的治疗。在小雨的母亲得知该情况后,将小雨接回独自抚养,后诉至法院要求小雨的父亲支付抚养费。
(二)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主要表现为监护人在特定的场所,例如在游乐场、电影院等户外场所或者特定状态,例如在行驶中的汽车里等特定情况下,监护人没有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疏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于许多户外场所,监护人无法掌控的因素较多,而未成年被监护人本人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常常无法及时意识到危险存在,因而监护人一时的疏忽就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权受到外界因素的侵害。
例如,我院受理的原告李某、王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与王某之女在住所地小区广场游玩时,攀爬至广场景观水系墙上玩耍,在行至该墙最高处时同放置于该处的锥形花盘一同坠落,致原告之女颅脑损伤死亡。
(三)监护人教育方式不当,沟通方式简单粗暴。部分监护人在与未成年被监护人进行沟通时缺乏耐心和循循善诱的教导方法,有的甚至有打骂现象,造成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伤害,上述监护方式不仅影响正常亲子关系的建立,而且不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健康人格的形成。
例如,我院审理的孙某抢劫案件。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的显示,孙某小时候因学习成绩不好,会受到父母的打骂责罚,孙某的父亲性格急躁,经常与孙某吵架,孙某因此对学习和父母的管束有抵触情绪,不愿回家,也不愿向家人求助。当孙某经济上出现困境时,在同伴的提议下实施抢劫行为。
(四)监护人之间矛盾较深,把孩子当做报复武器。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因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并未因此丧失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但不少监护人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往往将夫妻之间的矛盾延伸至未成年被监护人,造成监护人无法与未成年被监护人进行正常的情感交流,甚至出现监护人肆意辱骂、言行刺激未成年被监护人,给未成年被监护人留下心理阴影。
例如,我院审理的郭某诉寇某变更监护关系案件中,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小婷(化名)由父亲寇某抚养。随着小婷的生理发育,逐渐感觉到不便与其父寇某共同生活。被告寇某脾气暴躁,某日因原告郭某要求探视孩子,被告不同意,便当着小婷的面将原告打伤,该行为给孩子心理留下暴力阴影,甚至影响了孩子后来的学习、生活。
(五)目前社会对因监护不当导致被监护人权益受损的救济体系尚不完善。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利益应当承担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但未明确赋予特定机构具有专职的监护监督职责。一方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缺乏自我救助的能力,亦因欠缺诉讼行为能力而无法单独向监护人提出告诉;另一方面在我国多以身份、血缘关系为基础确立的家庭监护关系中,作为第三方的个人或者单位很难介入其中。另外,面对不断增长的流动人口,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于人户分离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和保护也存在一定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