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人作伪证被判刑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张翠云之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她损毁的摄像头价值无法认定。记者获悉,这个问题之所以在后期出现事实不清,是因为前期有人作了伪证。
需要指出,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犯罪的财物要达到一定价值,该案中,摄像头的价值,决定着法院对张翠云的判决和量刑。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作伪证的人名叫于某海,其身份系城阳区润海盛电气自动化安装工程部(简称润海盛安装工程部)的经营者,也系小寨子村村民。
张翠云涉案的6个摄像头,均由于某海承接工程并进行安装。于本人在该案判决书中也以关键证人的身份出现。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供的证人证言中,于某海的证言交叉在大部分案情中。
蹊跷的是,2015年8月25日,于某海因涉嫌在张翠云案中作伪证,被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1月5日,检方对其提起公诉,称于某海作为证人对案件中涉及财物价值的重要情节,作虚假证明、提供虚假发票,导致张翠云案中的被损财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2016年9月9日,于某海因犯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而他作伪证的动机,目前无据可查。
记者从张翠云案的判决书中看到,于某海所称的第一次被砸毁的摄像头安装时间有两种说法,开始称2015年1月份,后期又说是2015年3月份。
在判决书中,于某海说摄像头有3台从市北区购买,但这3台机器的具体情况,判决中没有显示。
另外几台摄像头生产厂家为杭州擎安公司,于某海说张翠云砸毁的摄像头型号为,一台长型GNC5215(-E),价值570元,两台球型GNP610-1R(200万像素),共价值7300元。
可该公司销售经理杨潇潇的证言显示,他们从没卖给于某海GNC5215(-E)、GNP610-1R(200万像素)的摄像头。
杭州擎安公司仅卖给于某海一台型号为GNP610-1R(130万像素)的摄像头,该机器包括税金在内价格为1500元;他们还卖给于某海另一台机器的型号是GNC5115(130万像素),包括税金在内,价格只有235元。
这两台摄像头的销售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
杨潇潇说,2015年4月13日,他接到于某海电话,要求公司给小寨子村开具一份发票,货物名称为200万像素的红外筒型网络摄像机1台,价格478元,200万像素红外网络高速智能球机2台,价格11452.99元,价税合计13960元。
于某海告诉杨潇潇,他购买该公司的摄像机被砸坏了,可报的价格,物价机构不信。“为了维护于某海这个客户,就按照于某海要求的货物、名称、型号把发票开好邮寄给他。”杨潇潇称。
而这个按照于某海要求的货物、名称、型号出具的发票,被检方采纳为证据。
2015年6月8日,于某海又发给杨潇潇一个高端摄像机及参数,并让其按照该参数制作发票,“之前估价太低,现在要高端的,让物价机构估价高点。”
判决书中杨潇潇证实,为了收回货款,他按照于某海要求开具了发票。于当场付了12420元货款。随后,于又让杨找了产品清单、保修卡、送货单和合格证等。
此时,距离张翠云最后一次砸毁摄像头,时间已经过去整整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