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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处理赡养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付金雅介绍:
首先,子女赡养父母是《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刑法》也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还有加强精神赡养原则,子女不仅在物质上对老人予以帮助,还要给老人精神上的慰藉,定期或不定期探视老年人,给予生活精神上的关心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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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本市法院审判有两起类似赡养纠纷案:
1.八旬老人成无房户住敬老院
北京的赵玲和丈夫育有二子三女。1996年夫妇俩与两个儿子达成口头赠与协议,将宅院分别赠与二人。后赵玲的丈夫因病去世,赵玲随两个儿子生活。
2016年8月,86岁的赵玲离开儿子家,入住养老院,并将子女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她在养老院的花费以及医疗费由五子女分担。她表示之后将长期入住养老院,不愿再到儿子家居住。
法院一审判决,鉴于两个儿子分得财产较多,故应承担较多份额,三个女儿应承担较少份额。另赵玲入住养老院期间,子女应及时探望老人,给予老人必要的精神慰藉。长子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父亲起诉要求四子女过节探望
北京的六旬老人吴宇与前妻共生育4名子女,均成家另过。近年来吴宇因年老体弱多病,为赡养费给付问题曾经多次起诉四子女。吴宇认为四子女除给付赡养费外,还要从精神上给予其安慰,遂诉至法院,要求四子女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都到其住处来探望其本人。
一审法院认为,吴宇要求四子女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予以探望,于法有据,要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四子女在每年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到吴宇的住处探望。四子女以和父亲有矛盾为由提出上诉,要求减少看望次数,但被二审法院驳回。(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王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