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姓”问题已进行诉前调解
当事法官邓海川就此事表示,首先,抚养义务是无条件履行,因此,男方必须按协议规定支付相关抚养费用,不能以“改姓”为由拒绝支付,否则,法院可在接到女方申请后予以强制执行。其次,邓海川认为改姓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双方在调解笔录上做了真实意思表达,即同意孩子改姓随父亲;第二,调解笔录是合同,按理可适用《合同法》,但《合同法》中又明确指出,关于变更姓名等涉及身份权问题的,不适用《合同法》。 目前,成佳法庭正在就此事进行诉前调解。
律师点评:未更改姓名不影响追索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唐应欣律师认为,此案中有个特殊性,即双方在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给孩子改回父亲的姓,只是没有约定履行的时间。这个调解协议显然也是有效的,女方应当履行。就女方的解释,只是双方在履行时间上双方理解不一致,双方都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但女方未变更姓名,不影响女方追索抚养费。
同时,在孩子的父亲欲通过起诉争夺孩子姓名权的问题上,唐应欣律师表示,虽然有法律规定,子女既有跟父亲姓的权利,也有跟母亲姓的权利,更改姓名属于公民的私权利,且姓名的更改必须符合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范围。但在此案中,男方是依据调解协议起诉女方,所以法院可以受理。(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