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犯错无处安放? 探访:未成年人的“重生之路”(3)

2016-06-15 08:39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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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低龄犯错无处安放? 探访:未成年人的“重生之路”

现象

低龄犯错 无处安放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对于已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虽然诉讼程序已告终结,但“教育”并未终结。

未成年人缺乏收容教养场所

如上海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还是会委托专门社工对其进行长达3至6个月的跟踪帮教,“刚进入社会,身心还是很容易受到影响,目的是防止他故态复萌,让他能走得更稳。”黄冬生说。

针对那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尚未涉罪的未成年人,该如何教育成了难题。

“13岁抢劫杀人、13岁反复盗窃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每次也只能教育放行。”黄冬生说,对未成年人本人来说,反复处理没有得到必要帮教,会造成他对法律的蔑视,甚至形成犯罪人格。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究竟什么时候才是必要?黄冬生说,相关领域尚未有司法解释。“确实面临怎么操作的问题。”他说,在劳动教养废止之前,上述制度依附于“劳动教养制度”来执行,即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放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教养场所进行。现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一些劳动教养场所都改为了戒毒所,“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该放在哪儿?”

工读学校老师多于学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黄冬生说,上海有很多工读学校,但普遍处于老师多于学生的尴尬境地。“工读学校需要经过家长和就读学校的同意,但该条件在现实中很难满足,造成工读学校教育挽救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功能无法很好发挥”。

长宁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陆海萍透露,工读学校学生萎缩,上海工读学校只收本市户籍学生,“(长宁)区里的工读学生一年是个位数,但老师有十几个,造成资源浪费”。

长宁区检察院目前正在研究这一处于刑罚处置和一般教育的中间地带,“尽管父母不同意,也要对这部分人进行监管,监管的方式就是由国家运作。”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叶国平说。

未成年人犯一次错就会继续犯错?

黄冬生说,“希望社会公众能有宽容的心态,能够容忍未成年人的犯错。”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入观护基地时,其身份往往是被保密的。在黄冬生看来,社会公众对犯错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是同等看待的,“有些人觉得你(未成年人)犯错了就还会犯错,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是不利的。”

他举例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不能因为未成年人被逮捕、起诉就把他开除,但现实中一些学校会让未成年人主动申请退学,导致本该由学校担起的教育挽救职责被推卸给了社会,社会公众又不能很好地容纳,导致未成年人走投无路,造成犯罪人格。

对家长“强制亲职教育辅导”

在上述斗殴案例中,针对一部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涉案人,检察机关责令家长教育矫正,但问题是,如果家长不履行教育职能,怎么办?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但现实中,上述规定操作性和效果并不明显。如果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该如何处理?黄冬生表示,在有些国家怠于履职的家长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我国不适合照搬”。针对一些不知道如何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有些国家对家长有“强制的亲职教育辅导”的规定,“上海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正在探索”。

北青报记者获悉,目前浦东新区检察院已经同浦东新区妇联签了相关协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建立了家庭亲职教育辅导的机制,引入专业力量,对家长进行亲职教育辅导。“通过与相关家庭协商、签协议,家长主动接受家庭指导我们才会做。”黄冬生说。

“立法方面是不是可以考虑强制家庭教育辅导的制度,比目前的口头训诫、责令严加管教等更具操作性。”黄冬生说。

责任编辑:耿娟(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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