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大战 余波伤及孩子(2)

2016-07-11 15:24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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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

约定给孩子的房 离婚后反悔了

夫妻两人在离婚时,都想要房子,给谁都不开心,于是折中都同意落在孩子名下。然而等到离婚后办过户时,一方反悔,认为给孩子房就等于给了“随孩子一起生活”的那一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赵先生和陈女士经过了20多年的婚姻生活后,2008年决定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婚后购买的位于海淀区的唯一一套住房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因为当时房价处于上涨阶段,双方都想要房子,并同意给对方折价款。经过反复协商,双方决定各让一步,最终约定两人生育的未成年女儿小希由陈女士抚养,房子归小希所有。

那时,这套房屋登记在赵先生的名下,因为女儿小希尚未成年,只能等待她成年后,再由赵先生将房屋过户给女儿。所以,赵先生和陈女士达成协议:在此期间,由陈女士带着孩子在该房屋里居住。

协议签订后,双方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赵先生也搬离了该房屋,双方开始了新的生活。

直到2013年,当小希已满18周岁,陈女士向赵先生提出,女儿已经成年,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赵先生应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并多次要求赵先生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但令陈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她的要求竟然被赵先生断然拒绝了。陈女士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按照协议办理过户手续。“他之所以反悔,是因为房价上涨的幅度超出了当初的预期,而且有了新家,又有了孩子,他希望将房子留给新的家庭。”

陈女士说,“但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离婚时签了协议,不管房价怎么变化,都应该遵守约定。”

在庭审过程中,赵先生只强调这套房屋是他与陈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孩子归陈女士抚养,如将房屋过户给孩子,等于将房子变相给了陈女士,这对我不公平。当初购房时,我出资较多,而且房子在我的名下,所以房屋应归我所有。”

赵先生还认为离婚后,该房屋长期由陈女士居住、使用,因此要求在自己给付陈女士房屋折价款时,要扣除陈女士应支付的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法官

不仅违背离婚约定 也变相剥夺孩子居住权

“现在赵先生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不仅违背了他和陈女士离婚时的约定,也变相剥夺了女儿的居住权。”

张志富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陈女士作为女方和抚养子女的一方,相对于非抚养方的赵先生,生活要困难些,因此双方协商将房子归孩子,且由陈女士和孩子共同居住、使用,比较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双方离婚时,特别是在房价飞速上涨的时期,唯一住房归谁都难以做到绝对公平;但孩子作为夫妻爱情的结晶,又是双方感情的纽带,将房子给孩子不仅有利于消除双方的争议,更是保障孩子成长和生活的必要手段。这时赵先生又改变初衷,不配合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坚持要回房子,这也损害了孩子享有居住父母房屋的权利。”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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