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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 单身汉的收养行为无效(2)

2016-12-20 08:43

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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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缘尽

1993年,31岁的单身汉方崇财收养了刚刚出生的女婴。

法院: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016年,女孩起诉方崇财,请求判决收养行为无效。

法院: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方崇财觉得,自己被“抛弃”了。

这个54岁的单身汉,小时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23年前,他将一名女婴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方崇财养老。

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目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不过,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

责任编辑:李思瑾(QL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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