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国内也有类似改判案抢孩子方丧失抚养权
对于抢孩子一方,国内法院也有予以惩罚性改判的,将抚养权判给没抢孩子的无过错方。
吴女士与张先生婚后育有一子,但之后双方分居。吴女士起诉离婚,称丈夫经常酗酒,还打骂她。张先生同意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因在双方分居期间,孩子跟随张先生共同生活,因此判决孩子由其父直接抚养,吴女士月付抚养费900元。吴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过程中,张先生未经吴女士同意,强行将儿子带回老家,由孩子的爷爷奶奶照顾,并不准吴女士看望孩子。
二审法院认为,祖父母虽能对孩子的抚育照料加以辅助,但始终不能替代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在未与吴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就将儿子送到老家,使其脱离了父母的关爱,远离其熟悉的成长学习环境,对年幼孩子的健康情智不利。而且张先生上白班,完全有时间和能力辅导照料已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但他却没能承担起这一责任。因此,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二审法院改判由吴女士直接抚养儿子,张先生支付抚养费。
提醒
“抢孩子”不讲“法”
法院做出惩罚性判决
实践中,离婚过程中及离婚后抢孩子的现象愈演愈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法专业律师杨晓林认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亲属法在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问题时的最高准则。孩子具有独立属性,并非任何一方的私有产品,父母不能随意处置。在离婚过程中,男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双方也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而不该采取强行带走孩子、妨碍阻止对方及其家人抚养和探望孩子。这样既损害了孩子的利益,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利于缓解双方矛盾。
为此,法院在抚养问题上可综合案情做出此种惩罚性判决,以表明法院在此类案件上的司法态度,即夫妻双方在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应通过正当协商的途径。不少夫妻离婚时认为先把孩子控制在自己那里再说,这样既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也是对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法院完全可以、也应该说“不”。
拒绝交出抚养权
最严重可追究刑责
对于离婚判决中孩子的人身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在相当长时间内存有很大争议。其实,目前抚养权的强制执行并非针对孩子本人,而是对对方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措施。
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可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软卧、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限制。对拒绝配合执行未成年人抚养归属裁判文书、探望权行使的,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排除妨害执行的措施;经罚款、司法拘留后仍妨碍破坏民事执行的,可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责。
杨晓林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视情节轻重,可被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