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孩子 反会丧失抚养权(3)

2016-02-22 16:19 bj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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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抢孩子 反会丧失抚养权

建议

尽快解决跨国问题

避免“跛脚监护”尴尬

跨国“抢孩子”案件涉及我国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互认问题。目前,我国法院只受理与中国人有关的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同时对此类判决的承认实行分别制,有关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承认,而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实践中一般是不予直接承认,要由当事人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杨晓林认为值得探讨的是,离婚判决中涉及监护权内容的承认,应与离婚判决中夫妻身份关系的承认同步进行,否则会产生“跛脚监护”社会关系。试想一下,假如两国法院判决结果相悖,即在中国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而如果孩子将来去美国,法律上却是由其父亲直接抚养或是担任第一监护人,那孩子未来利益如何保障呢?所以,对离婚判决中子女监护内容的承认应采取宽松态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并有助于社会稳定,而财产问题现时可暂时维持现状。

推动我国尽早加入

《海牙诱拐儿童公约》

黄奕孩子事件过程中,黄毅清曾声称将孩子带到了美国。杨晓林律师认为,尽管黄毅清认为孩子遭受黄奕虐待,但如果他真实施上述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跨境“诱拐儿童行为”,也被称之为“世界上最残忍的偷盗”。

随着国际民事交往频繁发展、跨国婚姻及离异事件不断增多以及出入境手续日益简化,“诱拐儿童”现象也日益增多。诱拐儿童侵犯了另一方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权,又打断了儿童与其惯常居住生活环境的联系,极不利于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中国内地对这一问题并未有相应法律制度保障,立法上及通常所说的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并非同一概念。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0年10月24日通过《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即“海牙诱拐儿童公约”,通过缔约国中央机关、主管机关之间的直接合作,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确保迅速返还儿童。截至目前该公约成员国已达90多个,而中国尚未加入。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正在修订完善之中。杨晓林律师认为,为使此类悲剧不再上演,我们应积极探讨中国参加该公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利用该公约简易快速的返还机制,及时有效地保护我国儿童利益,使依我国法律产生的监护权在国外得到有效尊重,减少我国境内此类国际性民事纠纷的发生。

责任编辑:杜铮(QL0006)